問題詳情

8.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之職權範圍?
(A)辦理非訟事件
(B)辦理調解程序事件
(C)辦理假扣押之保全程序事件
(D)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172
統計:A(13),B(19),C(12),D(328),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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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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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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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