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偵查中羈押、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延1次為限,不得延逾2個月審判中羈押:不得逾3個月,得裁定延長,每次不得延逾2個月→如所犯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2個月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