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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庭長)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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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4-1條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