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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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仍得向法院提起公訴 V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 (公訴之提起)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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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62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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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一節偵查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