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uS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憲法本文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用戶】Jane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副總統缺位: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正副總統均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依憲增§2第一款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總統因故不能視事:副總統代行職權正副總統均因故不能視事: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總統任滿之日解職,屆期次任尚未選出 or 選出後正副總統均未就職→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