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於提起再審之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已跌為300萬元,應依何價額計徵再審之訴之裁判費?
(A)165萬元
(B)300萬元
(C)400萬元
(D)50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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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77-1 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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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7條之1(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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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77-1 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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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77條之1(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