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於該管案件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符合法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承審法官與蒞庭檢察官為夫妻
(B)告訴人為承審法官女兒的國中老師
(C)承審法官家裡遭竊,竊賊正是所承辦案件的被告
(D)承審法官的配偶是被告的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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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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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1﹞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C)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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