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對證人應行交互詰問
(B)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C)被告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D)被告保持緘默,法官可以據此推斷被告有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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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關於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對證人應行交互詰問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66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A)非偵查中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B)﹝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D)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C)﹝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關於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偵查中對證人應行交互詰問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66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2﹞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A)非偵查中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B)﹝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D)第154條(證據裁判主義)﹝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C)﹝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