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何者非發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無令狀搜索之法定事由?
(A)因逮捕被告,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者
(B)因執行拘提,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者
(C)因執行令狀搜索違禁物,有事實足認被告在非搜索票所載之住宅內者
(D)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住宅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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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31條(逕行搜索)﹝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A)(B)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D)﹝2﹞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3﹞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4﹞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131條(逕行搜索)﹝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A)(B)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D)﹝2﹞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3﹞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4﹞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