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告訴、告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告發均為檢察官啓動偵查犯罪的開端之一
(B)告發無期間限制
(C)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D)被害人得為告發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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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28條(偵查之發動)﹝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A)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B)(C)﹝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240條(權利告發)﹝1﹞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D)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28條(偵查之發動)﹝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A)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B)(C)﹝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240條(權利告發)﹝1﹞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