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向乙之住所地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返還借款之民事訴訟,審理中乙住所搬到臺中,乙抗辯原法院已非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應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B)本件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
(C)法院不得經甲之同意,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D)法院就管轄權有無應依職權審酌,不必等待當事人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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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廖美雅】評論
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Zong】評論
第27條(定管轄之時期)﹝1﹞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此為管轄恆定原則,被告之後搬家不受影響)(B)(C)正確,(A)錯誤管轄權之有無是法院職權調查事項,非抗辯事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