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丙男受胎而生下A。下列何者,欠缺當事人適格?
(A)乙以甲與A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甲以乙與丙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C)A以甲為被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D)若乙已死亡,甲以A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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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所以丙不是)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1﹞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A) (B)(生父丙不會於婚生否認之訴成為被告)﹝2﹞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C)﹝3﹞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D)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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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63 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所以丙不是)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第 64 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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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1﹞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A) (B)(生父丙不會於婚生否認之訴成為被告)﹝2﹞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C)﹝3﹞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