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A屋為其所有(下稱前訴訟),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再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A屋(下稱後訴訟),經6年訴訟期間,始經後訴訟法院以前訴訟確定判決為依據,判決甲勝訴確定。乙於收受後訴訟確定判決後,隨即發現前訴訟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之事由(下稱B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已無法救濟
(B)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對前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對後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D)乙得以前訴訟確定判決有B事由,同時對前訴訟及後訴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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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496條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第498條(再審事由3)﹝1﹞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後訴訟以前訴訟確定判決為依據,而前訴訟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的再審事由,所以,乙以前訴訟確定判決之事由,對後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496條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第498條(再審事由3)﹝1﹞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後訴訟以前訴訟確定判決為依據,而前訴訟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的再審事由,所以,乙以前訴訟確定判決之事由,對後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