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儒】評論
(A)496條3項: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C)500條:30天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上字第696號
【monkey5255666】評論
(A)選項是496條第1項第3款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6 再審程序6 民事終局判決確定後,發現其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循如何之程序尋求救濟? (D)提起再審之訴 10 甲欲對於所受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得以為判決基礎的證物係偽造為理由 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496條(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十、...
【黃彥儒】評論
(A)496條3項: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