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為原告的前夫
(B)法官為被告的兒子的岳父
(C)第二審法官曾參與該事件的第一審裁判
(D)法官為原告的父親的弟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76
統計:A(29),B(1274),C(110),D(57),E(0)

用户評論

Alice Wu】評論

被告的兒子的岳父(法官)親家沒有親屬關係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9條 (姻親之定義)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ting】評論

知道親家沒有血緣關係但是要理解法官跟被告是血緣關係,需要一點時間

努努上榜啦】評論

姻親: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B選項的情況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所以非為姻親關係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 法院 刑訴迴避法官不須自行迴避? (B)法官為被告的兒子的岳父  考"姻親”被告「小輪子」曾任軍法書記官,後來在外島擔任書記官與軍職人員結婚(A)法官為原告的前夫  分手快樂情義在。。(D)法官為原告的父親的弟弟  原告的阿叔(C)第二審法官曾參與該事件的第一審裁判 以今日之我向昨日之我挑戰~42 審理案件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同事 有限暴露。 聯些無關緊要。可以交換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不要交換其他的個人資訊。萬能接語 :這樣子啊!就是說嘛!以下都要迴避 :~當一個人陷入多重身分的時候,內心會充滿矛盾和衝突,這樣對      自己和對[法院]都不好~(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