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公民參與的意義與形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民參與是一種自發性參與公共事務的行為
(B)實務上,公民參與的動機不必然是基於公共利益
(C)公民諮詢委員會(citizen advisory council)是公民參與的形式之一
(D)公聽會皆具有法律效力,在程序上比聽證更嚴謹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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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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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聽證皆具有法律效力,在程序上比公聽會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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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楊貴智|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傻傻搞不清楚?》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