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A)行政機關發給徵收補償費
(B)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
(C)建管機關執行違建拆除
(D)交通警察以手勢禁止人車通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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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原則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知之表示 1.觀念通知: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2.行政指導二、執行行為,例如:違建之拆除。三、事實作業,例如: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等等。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單純公...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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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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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會產生規制效力,僅會造成某種事實態樣之呈現,原則上可以.....看完整詳解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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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對人之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 95 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