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法條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
【恩----】評論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順利快樂】評論
C選項的土地徵收補償,人民若不服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需先經訴願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
【大便貓】評論
補充:徵收土地相關訴訟(一) 對徵收處分不滿行訴4撤銷訴訟(二) 對徵收價額有意見(C) 行訴5課予義務訴訟-拒絕申請之訴(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