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人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有適用
(B)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申訴、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C)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原服務機關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D)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處置者,如認為其不當,不得循申訴、再申訴,僅能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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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 該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人員,...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人的範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

【用戶】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用戶】快樂上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A:第3條、第12條: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之。選項B:第78條,申訴之提起,向服務機關為之。選項D:第77條,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該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人員,...

【用戶】快樂上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A:第3條、第102條: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之。選項B:第78條,申訴之提起,向服務機關為之。選項D:第77條,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人的範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

【用戶】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