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erek801204】評論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A)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C)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D)對於侵害名譽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丸子】評論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萬晉宏】評論
損壞的東西,並非全部損壞,因此不能要求賠償新品,因為還有一些殘值存在,這樣會導致新品價值與舊品價值不相當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 198 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