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法院組織法第 88 條規定:「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同法第 89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試說明其學理上及適用程序上之區別,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4946
統計:A(146),B(9),C(2),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提稱語 對祖父母、父母用──膝前、膝下。對一般長輩用───尊前、尊鑒、鈞鑒。對師長用──道鑒、賜鑒。對平輩用────大鑒、台鑒、惠鑒、左右、足下。對子姪用────知之、知悉。對其他晚輩用──如晤、如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