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文製作一般原則,文字使用應儘量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係依公文程式條例:
(A)第6條
(B)第7條
(C)第8條
(D)第9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4109
統計:A(454),B(415),C(609),D(72),E(0)

用户評論

Alice Ch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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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鈴蓉】評論

第 1 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 2 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3 條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不蓋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