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尼雅】評論
A §128-1Ⅰ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B §130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C .D §128-2 Ⅰ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 (搜索票)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 相關法條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補充』第 78 條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