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形,其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A)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
(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
(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7686
統計:A(41),B(87),C(111),D(114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 379 條、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用户評論

homyeh(我已上榜大家】評論

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其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80條 (上訴三審之限制-上訴理由)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何種情形,其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A)法院之組織不合法(B)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者修改成為下列何種情形,其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A)法院之組織不合法(B)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D)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者

snoopy75smb】評論

刑罰是判決後才廢止,表示此判決適法而非「當然違背法令」,但此得為「上訴之理由」。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 (上訴三審之理由-刑罰變、廢、免除)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

VIP(免費)】評論

速解: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三審之理由。2.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or 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訴再審複習法條-----重點:得委任律師、無理由是裁定駁回、被告已死採書面審查、再審無罪要昭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聲請...

免費享解】評論

速解:1.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三審之理由。2.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or 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訴再審複習法條-----重點:得委任律師、無理由是裁定駁回、被告已死採書面審查、再審無罪要昭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