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傳聞法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依傳聞法則,不得作為證據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傳聞法則之例外,仍得為證據
(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傳聞法則之例外,仍得為證據
(D)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傳聞法則之例外,仍得為證據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就是159I阿,傳聞法則管不到被告本身,被告的自白只能用直接審理原則控管.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59-3條 (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