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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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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44年台非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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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①被告 ②辯護人 ③檢察官。刑事審判中,證據調查完畢後,上述的程序參與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的次序,以下何者是正確的安排?(A)①→②→③ (B)③→②→① (C)②→①→③ (D)③→①→②修改成為①被告 ②辯護人 ③檢察官。刑事審判中,證據調查完畢後,上述的程序參與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的次序,以下何者是正確的安排?(A)①→②→③(B)③→②→①(C)②→①→③(D)③→①→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