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的被告接見,依法應該先取得下列何種文書?
(A)限制書
(B)通訊監察書
(C)押票
(D)搜索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696
統計:A(2175),B(268),C(60),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31條、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用户評論

hosanfeng】評論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2條 (羈押-押票)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應羈押之處所。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押票,由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章被告之羈押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