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B)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C)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為不受理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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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oy衝衝虎】評論

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訴願(不受理...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 57 ...

Sprite】評論

行政處分才能訴願行政契約:向行政法院提出給付訴訟→勝訴→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