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言詞辯論與筆錄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筆錄之記載有異議者,應聲請法院書記官以裁定更 正之
(B)筆錄內應記載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或自認事項。但兩造當事 人均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以書面合意無須記載前開事項
(C)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D)證人均須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文書代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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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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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12 條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五、不作裁判書.....看完整詳解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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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A) 第 2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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