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 乙已經清償甲 80 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 100 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 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給付甲 100 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 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 80 萬元、100 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 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 120 萬元,已逾 100 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 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 訴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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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乙己君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19 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乙已經清償甲 80 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 100 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給付甲 100 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 80 萬元、100 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用戶】雷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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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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