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
(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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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媒體報導,苗栗地院何姓法官升任試署法官的人事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卡關,報導並稱,其原因在經常出國、利用公費進修的名義陪同老婆赴美待產,以及近3年有70個案件再開辯論,造成案件拖延等。後續也有其他媒體跟進報導。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媒體報導,苗栗地院何姓法官升任試署法官的人事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卡關,報導並稱,其原因在經常出國、利用公費進修的名義陪同老婆赴美待產,以及近3年有70個案件再開辯論,造成案件拖延等。後續也有其他媒體跟進報導。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媒體報導,苗栗地院何姓法官升任試署法官的人事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卡關,報導並稱,其原因在經常出國、利用公費進修的名義陪同老婆赴美待產,以及近3年有70個案件再開辯論,造成案件拖延等。後續也有其他媒體跟進報導。

【用戶】加油(邀請碼16373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檢察官撤回起訴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B) 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第 258-2 條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看完整詳解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什麼是再開辯論?「再開辯論」是「再開言詞辯論」的簡稱。「言詞辯論」是訴訟程序的一環,是法官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詞(口頭)進行訴訟行為的程序。當案件進行到可以下裁判的程度,法院就會宣告「言詞辯論終結」,也就是終結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一個宣判期日,法官必須在那天之前把判決寫出來,並且在自己指定的宣判期日進行宣判。「言詞辯論終結」的時間點,在訴訟法上有許多意義,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當事人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抗辯、事實或證據(法律上統稱為「攻擊防禦方法」),法官下裁判時,也只能審酌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就已經依法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再開辯論的意思,就是把原本已經終結的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