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邀請碼163734)】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 甲傷害乙,致乙受有右手臂骨折之傷害,乙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丙就甲所犯傷害罪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甲之配偶丁以書狀陳明為甲之 輔佐人。則於法院審理期間,下列何人不得以書狀直接向法院聲請調查 證

【評論內容】題目:乙提起告訴後,故乙是告訴人,聲請調查證據沒有告訴人,他要透過當事人(檢察官)。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163-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人不得提起上訴?(A)被告之配偶 (B)犯罪被害人 (C)檢察官 (D)被告

【評論內容】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 甲於購物網站購買一台吸塵器,並於網路上付清全額貨款。該購物網站將吸塵器寄送至甲所住之大樓,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此行為屬於下列何種交付?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

【評論內容】現實交付  直接把動產交給你簡易交付  動產之前就借給你了,成立契約後,直接成為你的動產占有改定  我將動產物權給你,但動產先借我用一下指定交付  動產物權給你,但是動產在第三人那邊,我再請第三人直接給你。

【評論主題】46 有關強制處分的要式行為,下列何者錯誤?(A)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B)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C)逮捕被告,應用逮捕票 (D)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評論內容】拘提跟逮補差在哪?

兩者在發動的程序面上有所差異。需要拘票之人身自由拘束, 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拘提不需拘票之人身自由拘束,則稱為逮捕,現行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包含通緝犯現行犯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且有羈押必要的人犯三種。除了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以外,其他情形都要由警察和檢察官來執行。參考資料:https://lawplayer.tw/blog/p/arrest-with-a-warrant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評論內容】(A) 檢察官撤回起訴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B) 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第 258-2 條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的事由?(A)被告認罪 (B)曾經大赦 (C)被告死亡 (D)行為不罰

【評論內容】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內涵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

參考維基百科

【評論主題】16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其輔助人,甲欲進行民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 (B)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 (C)甲為捨棄、認諾,應經乙

【評論內容】(A) 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B) 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C) 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僅適用於刑法領域(B)與罪刑法定原則有關(C)法律變更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沒有任何例外(D)所有保安處分均應受此原則拘束

【評論內容】

參考資料:https://lawplayer.tw/blog/p/retrospective

2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19 甲於購物網站購買一台吸塵器,並於網路上付清全額貨款。該購物網站將吸塵器寄送至甲所住之大樓,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此行為屬於下列何種交付?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

【評論內容】現實交付  直接把動產交給你簡易交付  動產之前就借給你了,成立契約後,直接成為你的動產占有改定  我將動產物權給你,但動產先借我用一下指定交付  動產物權給你,但是動產在第三人那邊,我再請第三人直接給你。

【評論主題】46 有關強制處分的要式行為,下列何者錯誤?(A)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B)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C)逮捕被告,應用逮捕票 (D)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評論內容】拘提跟逮補差在哪?

兩者在發動的程序面上有所差異。需要拘票之人身自由拘束, 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拘提不需拘票之人身自由拘束,則稱為逮捕,現行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包含通緝犯現行犯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且有羈押必要的人犯三種。除了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以外,其他情形都要由警察和檢察官來執行。參考資料:https://lawplayer.tw/blog/p/arrest-with-a-warrant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人不得提起上訴?(A)被告之配偶 (B)犯罪被害人 (C)檢察官 (D)被告

【評論內容】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0 甲傷害乙,致乙受有右手臂骨折之傷害,乙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丙就甲所犯傷害罪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甲之配偶丁以書狀陳明為甲之 輔佐人。則於法院審理期間,下列何人不得以書狀直接向法院聲請調查 證

【評論內容】題目:乙提起告訴後,故乙是告訴人,聲請調查證據沒有告訴人,他要透過當事人(檢察官)。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163-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內涵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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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其輔助人,甲欲進行民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 (B)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 (C)甲為捨棄、認諾,應經乙

【評論內容】(A) 乙同意甲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為之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B) 甲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乙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C) 甲.....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