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
(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是否提出時效抗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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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2.內容可分三層面:(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不告不理原則)、§445(言詞辯論範圍=上訴聲明範圍)、§450(上訴聲明範圍)、§475(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訴之撤回)、§459(撤回上訴)、§439(捨棄上訴權)、§379(和解)、§380(和解-繼續審判)、§384(捨棄、認諾)。3.限制: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看完整詳解

【用戶】加油(邀請碼16373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內涵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參考維基百科

【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2.內容可分三層面:(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不告不理原則)、§445(言詞辯論範圍=上訴聲明範圍)、§450(上訴聲明範圍)、§475(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訴之撤回)、§459(撤回上訴)、§439(捨棄上訴權)、§379(和解)、§380(和解-繼續審判)、§384(捨棄、認諾)。3.限制: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看完整詳解

【用戶】加油(邀請碼16373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內涵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參考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