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B)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民事訴訟法(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O)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B)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X)第110條第一項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C)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X)第444-1條第一、四、五項 1 上訴狀內未表明.....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下列何者錯誤?(A)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 (B)法官為被害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為證人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A)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B)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C)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D)得撤回上訴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民事訴訟法(A) 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O) 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B) 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O)第471條第一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C) 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 下列訴訟,何者為意定訴訟擔當?(A)債權人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之甲為全體起訴 (C)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 (D)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

【評論內容】訴訟擔當 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之第三人,基於訴訟上之目的,在一定要件下,以自己名義為當事人,對於他人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進行訴訟。 訴訟擔當可以分為兩種: 法定訴訟擔當:是指依法律之規定,由第三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訴訟(例如:破產管理人就有關破產財團的訴訟為當事人、遺產管理人就有關遺產的訴.....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關於教唆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教唆乙自殺,乙果真自殺身亡,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教唆乙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C)甲犯案後教唆乙頂替自己,

【評論內容】關於(D)選項可參考97台上2162: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上揭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至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2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B)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C)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 權衡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A) 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X)→ 私人監聽行為(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B) 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 (X)→ 條文提及「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非僅針對供述或非供述,亦應包括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的證據,如證人供述(口頭或書面)、被告自白(為了確保供述證據的可信→傳聞法則、補強證據、自白任意性...等)非供述證據:非以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為了確保非供述證據的依據→證據排除法則、合法調查取得...等) (C) 證人依法應具.....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8甲有二子乙及丙,丙長年居住在國外。乙對甲有嚴重虐待行為,甲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但丙不知此事。民國(下同)99年甲死亡,乙、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丙直到110年始知乙喪失繼承權一事。下列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 第 1145 條第一項:(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A) 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O)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因甲曾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故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 (B) 丙僅得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X)繼承權被侵害本來得請求回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評論主題】28 現行強制處分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採法官保留原則?(A)通訊監察 (B)鑑定留置 (C)拘提 (D)羈押

【評論內容】一些整理:傳票(被告、證人)71、175: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拘票77: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通緝書85:偵查中由檢查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93-2:(被告嫌疑重大,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通知押票102:法官簽名搜索票128:法官簽名扣押裁定133-1:法官裁定鑑定留置票203-1:法官簽名鑑定許可書204-1: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一項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押票102)、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官)、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93-2 檢察官、法官;延長93-3:法官)、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7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害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下列何者無陪同在場權? (A)醫師 (B)心理師 (C)社工人員 (D)被告辯護人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於進行言詞辯論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雖有和解之望,然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仍不得依另一造當 事人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 (C)和解成立後,一造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法條補充(A) 法院於進行言詞辯論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X)第377條第一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 當事人雖有和解之望,然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仍不得依另一造當 事人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 (X)第377-2條第一項: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2.內容可分三層面:(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不告不理原則)、§445(言詞辯論範圍=上訴聲明範圍)、§450(上訴聲明範圍)、§475(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訴之撤回)、§459(撤回上訴)、§439(捨棄上訴權)、§379(和解)、§380(和解-繼續審判)、§384(捨棄、認諾)。3.限制: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A)想像競合犯 (B)加重結果犯 (C)行為犯 (D)牽連犯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A)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2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B)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C)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 權衡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A) 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X)→ 私人監聽行為(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B) 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 (X)→ 條文提及「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非僅針對供述或非供述,亦應包括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的證據,如證人供述(口頭或書面)、被告自白(為了確保供述證據的可信→傳聞法則、補強證據、自白任意性...等)非供述證據:非以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為了確保非供述證據的依據→證據排除法則、合法調查取得...等) (C) 證人依法應具.....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8甲有二子乙及丙,丙長年居住在國外。乙對甲有嚴重虐待行為,甲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但丙不知此事。民國(下同)99年甲死亡,乙、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丙直到110年始知乙喪失繼承權一事。下列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 第 1145 條第一項:(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A) 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O)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因甲曾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故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 (B) 丙僅得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X)繼承權被侵害本來得請求回復.....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種訴訟行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仍得為之?(A)檢察官撤回起訴 (B)交付審判聲請人撤回交付審判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 (D)自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交付審判已修法!(112年6月21日公布)— 已經無「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258-1條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258-2條1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關於B選項)2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評論主題】3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下列何者錯誤?(A)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 (B)法官為被害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為證人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B)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民事訴訟法(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判決 (O)第388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B) 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X)第110條第一項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C)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X)第444-1條第一、四、五項 1 上訴狀內未表明.....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7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害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下列何者無陪同在場權? (A)醫師 (B)心理師 (C)社工人員 (D)被告辯護人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現行強制處分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採法官保留原則?(A)通訊監察 (B)鑑定留置 (C)拘提 (D)羈押

【評論內容】一些整理:傳票(被告、證人)71、175: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拘票77: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通緝書85:偵查中由檢查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93-2:(被告嫌疑重大,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通知押票102:法官簽名搜索票128:法官簽名扣押裁定133-1:法官裁定鑑定留置票203-1:法官簽名鑑定許可書204-1: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一項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押票102)、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官)、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93-2 檢察官、法官;延長93-3:法官)、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A)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B)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C)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D)得撤回上訴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 民事訴訟法(A) 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O) 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B) 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O)第471條第一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C) 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於進行言詞辯論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B)當事人雖有和解之望,然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仍不得依另一造當 事人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 (C)和解成立後,一造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法條補充(A) 法院於進行言詞辯論前,得隨時試行和解 (X)第377條第一項: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 當事人雖有和解之望,然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仍不得依另一造當 事人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 (X)第377-2條第一項: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範圍?(A)甲於對乙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中,是否提出證據證明乙為侵權 行為之加害人 (B)甲於訴訟進行中是否撤回起訴 (C)關於被告乙是否具有訴訟能力 (D)被告乙對於

【評論內容】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2.內容可分三層面:(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如民訴§388(不告不理原則)、§445(言詞辯論範圍=上訴聲明範圍)、§450(上訴聲明範圍)、§475(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如:民訴§262(訴之撤回)、§459(撤回上訴)、§439(捨棄上訴權)、§379(和解)、§380(和解-繼續審判)、§384(捨棄、認諾)。3.限制:基於公益要求,如:家事事件.....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甲故意持小刀刺傷乙,不料乙卻因傷口惡化而死亡。甲成立何種犯罪?(A)想像競合犯 (B)加重結果犯 (C)行為犯 (D)牽連犯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A) 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