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azyw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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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