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評論
(A)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故依法不得於自己不動產上設定之 ❌ §859之4(就自己不動產之設定)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B) 不動產所有人於其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後,無須得該不動產役權人同意,得再設定用益物權 ✔️ §851之1立法理由不動產役權多不具獨占性,宜不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俾使物盡其用。準此,不動產所有人於其不動產先設定不動產役權後,無須得其同意,得再設定用益物權 第 851-1 條 (權利行使之設定)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立法理由 不動產役權多不具獨占性,宜不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俾使物盡其用,爰.....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B) 不動產所有人於其不動產設定...
【csr830504】評論
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1]。民法的用益物權有4種,分別是地上權[2]、農育權[3]、不動產役權[4]和典權[5]。以用益物權中的不動產役權舉例,例如為了A地通行的便利,想要利用B地鋪柏油路通到聯外道路,A地和B地所有權人就約好在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供A地通行,並且到地政機關登記[6],這樣A地所有權人就享有使用B地通行的利益。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711-不動產役權,是一種對他人的不動產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效益的用益物權[1],立法目的是希望實現以有限成本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社會功能。例如引水、排水、放牧、採取砂石等所以在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