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人就基地成立分別共有
(B)區分所有人專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權
(C)區分所有人就共同部分成立分別共有
(D)區分所有人得自由讓與其專有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乙己君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34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 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區分所有人就基地成立分別共有(正確。首先,何謂「分別共有」?,一般來說,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但有的時候也會有與他人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樣的狀態即稱為「共有」。而共有分兩種: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前者係指稱「當多人共有某財產的所有權,但他們各自清楚自己所擁有的比例,因此對於各自的應有部分是清楚的」;後者則是指稱數人依據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共有一物,這樣的情況通常見於「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後到遺產分...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B) 區分所有人專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其中一部之所有權(只有整棟建築物之其中一樓層專有,並非整棟建築物專有)現代公寓大多是一棟大樓多樓層,例如大樓有5層樓,但只專有其中一層樓。假如擁有整棟大樓的所有權,就不叫作區分所有建築物,叫作獨棟房屋或豪宅,無須區分(切割)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互有/分別共有)專有部分(私人擁有)=私人房屋共有部分(大家一起共有)=基地、中庭、頂樓陽臺、公寓水龍頭、公寓電燈、公寓大門等

【用戶】乙己君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34 依民法第 799 條第 1 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 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區分所有人就基地成立分別共有(正確。首先,何謂「分別共有」?,一般來說,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但有的時候也會有與他人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樣的狀態即稱為「共有」。而共有分兩種: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前者係指稱「當多人共有某財產的所有權,但他們各自清楚自己所擁有的比例,因此對於各自的應有部分是清楚的」;後者則是指稱數人依據法律、習慣或法律行為,共有一物,這樣的情況通常見於「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後到遺產分...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B) 區分所有人專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其中一部之所有權(只有整棟建築物之其中一樓層專有,並非整棟建築物專有)現代公寓大多是一棟大樓多樓層,例如大樓有5層樓,但只專有其中一層樓。假如擁有整棟大樓的所有權,就不叫作區分所有建築物,叫作獨棟房屋或豪宅,無須區分(切割)區分所有=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互有/分別共有)專有部分(私人擁有)=私人房屋共有部分(大家一起共有)=基地、中庭、頂樓陽臺、公寓公用水龍頭、公寓公用電燈、公寓公用大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