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 Xuan】評論
民法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
【壓咧壓咧】評論
不當得利民法§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要件1. 無法律上原因行為人的得利行為無法律上原因,也就是法律並未賦予其正當獲取該權利的管道。舉例:小明至便當店購買 1 個便當,並按定價支付金錢給老闆,雖然小明獲得了利益(得到便當)而老闆受有損失(失去便當),但因為小明和老闆是依民法§ 345 成立了一個交易便當的買賣契約,故小明獲得利益的行為是有法律上原因的。2. 受有利益受有利益包含財產的積極增加與消極增加兩個面向。┌ 積極增加是...
【離司法官差一分】評論
A可以用225條
【公務員本員】評論
代償:代替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