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己君】評論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刑法上的公務員可分三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分別為身分上的公務員、依法律授權的公務員、受委託之公務員。 接下來回到選項 (A) 驗證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 (海峽交流基金會在處理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時,其法律地位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此該單位人員自然屬於上述所言之「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的受委託之公務員,因此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B) 評審大學教師升等的私立大學教授 (在釋字462號解釋文有明言:「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刑法第10條第二★(☆) ...
【萬晉宏】評論
(D) 受地方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業務之人員→專家參與,非行政委託(非委託公務員),採尿所做出來的報告僅作為參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