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58條之2第2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違反告知義務時,所取得被告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981&chksum=Super420Talk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未告知得保持緘默者,按照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B) 未告知所犯犯罪嫌疑罪名者,按照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其自白一律不得作為證據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未告知得保持緘默者,按照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此為特別另外規定,不得依第158之4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B) 未告知所犯犯罪嫌疑罪名者,按照第 158 條之 4 規定(沒有特別另外規定就依第158條之4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C) 未告知應變更嫌疑罪名者,按照第 158 條之 4 規定(沒有特別另外規定就依第158條之4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D) 未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者,按照第 158 條之 4 規定(沒有特別另外規定就依第158條之4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156→一律不得作為證據§158-2→24小時訊問時間(§93-1第2項)、夜間詢問(§1...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58條之2第2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違反告知義務時,所取得被告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981&chksum=Super420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