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違背第九十三...
【心不喚物,物不至。】評論
38 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有...
【csr830504】評論
第158條之2第2項明文規定,司法警察違反告知義務時,所取得被告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981&chksum=Super420Talk
【萬晉宏】評論
(A) 未告知得保持緘默者,按照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其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得作為證據)(B) 未告知所犯犯罪嫌疑罪名者,按照第 15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其自白一律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