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刑法第 23 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
(B)防衛之行為必須針對侵害者
(C)防衛行為必須是適合於排除侵害之行為
(D)為防衛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具有防衛之意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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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離司法官差一分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正當防衛原則上是不考慮這問題的,除非法益相差過於懸殊,例如:有人要性侵你,為了保護自己而持木棍反擊因而打死人,這在實.....看完整詳解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

【用戶】離司法官差一分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正當防衛原則上是不考慮這問題的,除非法益相差過於懸殊,例如:有人要性侵你,為了保護自己而持木棍反擊因而打死人,這在實.....看完整詳解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

【用戶】csr830504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