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160 號判決強...
【花花】評論
(B) 被告自白可能有證據能力★★★★★★ 1...
【whappy501】評論
B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
【仰望天空的凱特】評論
最高法院首先論述訊問被告需全程錄音錄影之法理依據,其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旨在以錄音、錄影作為上開合法訊問及公信力之證明,屬舉證責任問題。倘欠缺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內容,無論係因未行錄音、錄影,或因操作機械(器)不當、設備不良、保存不善,致事後無法勘驗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證明原陳述之任意性及內容之真實。~節錄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
【萬晉宏】評論
補充:只有違背被告自白之任意性為絕對無證據能力,其他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