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租於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限 4 年,但未經公證。甲將 A 地交付乙占有中,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地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與乙之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C)乙與丙就 A 地存在租賃關係
(D)甲與乙間就 A 地之租賃契約因未公證而歸於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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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ian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法§ 425 第 1 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有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僅適用於不動產買賣與租賃的情形,並且有兩項例外情況,是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民法§ 425 第 2 項): 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未經公證、且租約超過 5 年的租賃契約題目:甲與乙訂立租賃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租於乙,雙方約定租賃期限 4.....看完整詳解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C) 乙與丙就 A 地存在租賃關★★★★ 425...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租賃契約關係原本存在於甲乙之間,雖然非5年以上租賃契約無須經過公證,亦得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有逾5年以上租賃契約未經公證,才是買賣破租賃),但甲已移轉所有權給丙,因此變成乙丙存在租賃契約關係(A) 甲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有效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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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乙與丙就 A 地存在租賃關★★★★ 425...

【用戶】萬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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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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