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傷害乙,致乙受有右手臂骨折之傷害,乙提起告訴後,經檢察官丙就甲所犯傷害罪提起公訴。繫屬地方法院後,甲之配偶丁以書狀陳明為甲之 輔佐人。則於法院審理期間,下列何人不得以書狀直接向法院聲請調查 證據?
(A)甲
(B)乙
(C)丙
(D)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加油(邀請碼16373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題目:乙提起告訴後,故乙是告訴人,聲請調查證據沒有告訴人,他要透過當事人(檢察官)。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 163-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看完整詳解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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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63條(職權調查證據)﹝1﹞★★★(★,★...

【用戶】廖美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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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申請證據:一定要帶便服去換當帶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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