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富二代甲受友人乙邀約,至丙開設之娛樂公司進行博弈消費,一晚豪賭後輸了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遂簽立借據並簽發 500 萬元本票於丙;其後,丙將該債權、借據及本票以 400 萬元讓售 於債務催收公司丁。事後丁提示借據及本票向甲催收時,甲反控遭乙、丙二人詐賭,認為「賭債 非債」,本票債權不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讓與債權於丁,因丙未通知甲,故對甲不生債權讓與效力
(B)甲所簽立之借據,因無借款之真意,故甲得撤銷該借據
(C)甲所簽發之本票,因本票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故該本票亦為無效
(D)丙以無效之債權讓售於丁,須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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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加油(邀請碼163734)】評論

「101台簡上7判決」 賭債非債,脱法...

Get my goal】評論

無因性:票據行為只要具備形式要件即為有效之票據,縱其所根據之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消滅不存在,對票據本身並不影響。

VIP(免費)】評論

因賭債所簽發之本票,該本票有效,惟「賭債非債」,債權無效,而無請求權。 若以無效之債權讓售,須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

免費享解】評論

因賭債所簽發之本票,該本票有效,惟「賭債非債」,債權無效,而無請求權。 若以無效之債權讓售,須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