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 my goal】評論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
【東】評論
(A)O 第 435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B)O 第 441 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C)✖ 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在催告期限內仍不支付得終止契約。第 440 條: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D)O 契約自由原則
【Nobi-Hsiung】評論
14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 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擬答(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 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民法第435條第1項「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