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110條(訴訟救助之效力1)﹝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A)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B)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C)﹝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廖美雅】評論
D錯在費用是由公務機關般預算提供,非民眾自費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