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當事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達成訴訟上之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之原因,當事人得提起再審訴訟
(B)和解有無效之原因,當事人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C)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D)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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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C)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二、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和解,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當事人並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