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A)2009年8月臺灣發生莫拉克風災之事實
(B)原告向乙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乙承認僅借款10萬元,對於該1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
(C)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出生之子女,與其父母有親子關係之事實
(D)法官於法院休庭時聽悉被告自承侵權行為之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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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2009年8月臺灣發生莫拉克風災之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A)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B)正確,(D)訴訟外自認,不符合此條文,原告仍須舉證侵權行為之事實。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C)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2009年8月臺灣發生莫拉克風災之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78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A)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B)正確,(D)訴訟外自認,不符合此條文,原告仍須舉證侵權行為之事實。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