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看完整詳解
【水超人】評論
未成年人甲為A高中之學生,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甲生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Q10(A) 只有對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B) 只有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大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C) 學校對學生所為處分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D)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均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ABC為舊解釋解釋字號:釋字第 784 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 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 分,...
【W u Angel】評論
想問那和第14題的差別在哪裡?內部程序(如:課業評量)也可以提行政訴訟嗎?即使沒有改變學生身分
【廖美雅】評論
長億高中學生記過後,提起救濟,是台灣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